从家门口的超市里购买了一些食物,回家后却发现零食居然全部过期。刘先生将该超市告上法庭,要求超市按照300多元的购物价值,十倍赔款。近日,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,超市赔偿了刘先生2000元钱。启航书舍
刘先生到小区门口附近的一家小型超市购买了价值337元的食品,后发现某零食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4月27日,保质期为12个月,该食品已过保质期。仔细查看,其他食品无一例外,均已超过保质期。
刘先生将该超市起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,要求超市返还购物款337元,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370元。
近日,经法院调解,超市自愿一次性赔偿刘先生2000元。(张建、陈成、苏艺)